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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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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9-19 15:1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章        

**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  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  取得**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第六条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七条  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第八条  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  **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  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三章  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或拟登记于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本机构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评价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范围调整,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五)和(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  乙级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资质晋级,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申请时,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和(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评价机构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五)项规定的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受理名称变更申请的同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其原评价资质情况以及改制、分立或合并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但不晋升其评价资质等级或扩大其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    申请评价资质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及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评价机构名单。    

第四章  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抽查主要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在抽查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发现评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四)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第三十七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四)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  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    

第七章        

第四十条  评价机构依法承担编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视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1 1日起施行。19993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及新旧对照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

 1、建筑工程检验检测业务: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节能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门窗检测;水泥、钢筋、砂石、混凝土、防水材料等的见证取样检测2、节能评估业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3、环境检测业务: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交通工具内部环境质量检测4、能效测评业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5、绿色建筑咨询与测评业务:绿色建筑咨询、测评

蓝澄星月

水资源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水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水域污染治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水污染治理;水利工程设计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绿化管理服务;管道工程;道路工程设计、施工;规划模型设计;计算机网络工程;通信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商务信息咨询;会议服务;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租赁及维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文具、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注册资本净:1.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法人注册资金50万);2.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则 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法人注册资金30万);二、人员要求:1.核安全工程师 2人(需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4 (一般的职称证就可以)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6人(上岗证就可以)
  • 2.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 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2 (一般的职称证就可以)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6人(上岗证就可以)
  • 三、技工证(此类人员可以和上述人员重复)1.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2.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则 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以上是硬件条件 还有一些文件方面的东西 公司自己就可以做。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专题评价环境监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及修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节能专篇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

    【部分业务简介】

    环境影响评价

    公司2008年11月5日获得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编制的报告主要为采掘类项目、社会区域类项目和交通运输类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获得审批单位、委托方的认可,发展至今,已编制了社会区域、采掘、冶金机电、交通运输、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等十一个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及社会区域、采掘类、交通运输类三个类别报告书。

    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是从生产和消费的全过程考虑,对传统的设计观念和生产管理观念进行相应的革新,通过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方面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环境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对未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造成生态破坏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恢复。

    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在开发建设活动正式实施后,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基础,以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等开发活动完成后的实际情况为依据,通过评估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前后污染物排放及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全面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实际影响和环境补偿措施的有效性,分析项目实施前一系列预测和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找出出现问题和误差的原因,评价预测结果的正确性,提高决策水平,为改进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是提高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的一种技术手段。

    污染源普查

    2009年,公司承担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染源普查,由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信息中心联合对该普查结果进行验收。经核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染源普查项目成果准确率达99.53%,准予通过验收。

    企业环境行为调查

    2011年公司协助武汉市沌口环保局,对沌口工业企业进行企业环境行为调查,对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康明斯电力有限公司、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2010年年度污染控制措施及产排污进行调查与统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是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竣工后试运行期间实际发生的环境影响及建设单位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的环保措施进行调查,调查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出具调查验收报告。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方案

    2012~2013年,永业行环评部牵头的《原武汉冶炼厂退役场地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方案》和《硚口区工农路14号(原武汉药用玻璃厂)土地土壤环境调查报告》等报告的专家论证会先后在在武汉举行,参会单位有武汉市环保局、永业行、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上述报告均顺利获得通过并得到认可。

    专业提供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评估、环评报告、工程设计等咨询服务。

    公司名称变更

    蓝澄星月环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变更

    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技术开发、施工;水资源开发技术咨询、施工;水污染治理;水利工程设计、施工;水景方案规划设计、施工;

    环保技术研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境治理;节能评估;绿色建筑咨询与测评;工程管理服务;

    管道工程设计、施工;道路工程设计、施工;规划模型设计;计算机网络工程;通信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幕墙设计、施工;防水工程设计、施工;机电安装设计、施工;

    商务信息咨询;会议服务;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租赁及维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文具、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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