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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33-2018》和《GB50434-2018》实施近一年,这104个水保方案编制高频问题值得学习(1-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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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7-28 10:30
【1】咨询内容(2020-4-8)

想咨询一下六项指标中水土流失治理度中水土流失面积的界定:水土流失治理度(%)=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水土流失总面积×100%。现在我们在被审查的方案中关于公式中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界定存在争议。拿房地产项目为例:总占地10公顷,绿化面积3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3公顷,道路及硬化面积4公顷。但是有些人认定公式中水土流失面积指的就是造成水土流失10公顷总的占地面积。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六项指标是强调设计水平面的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设计水平年的时候硬化及基底占地已经不属于水土流失面积,所以用扣除硬化、基底占地以外的3公顷界定为公式中水土流失面积也有一些道理。请问到底应该怎么界定?谢谢

答复内容(2020-4-1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条文说明中术语的规定,水土流失总面积包括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或诱发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及防治责任范围内尚未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未扰动地表面积。因此,您提到的情况,水土流失总面积应当为10公顷。

【2】咨询内容(2020-3-26)

尊敬的专家,你好,请问由林草局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草原(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林地保护,人工造林等项目是否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以及相关依据,谢谢!

答复内容(2020-4-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草原(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林地保护、人工造林及防护林工程等植树造林项目,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在项目实施中,减少地表扰动范围,落实表土保护、拦挡、截排水、临时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3】咨询内容(2020-3-25)

同志您好:我县有一新建项目,占地90多亩,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1.4公顷),包括温室大棚职工宿舍,林果苗圃苗木种植园区道路及停车场的建设。现在正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之后是否需要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呢?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呢?政策法规有没有对养殖场、屠宰场、苗圃场等农林产业的优待呢?

答复内容(2020-4-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农业种植实验基地项目,如果地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并在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立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则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因此,您提到的项目占地90多亩的情况,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问题三:对您提到的养殖场、屠宰场、苗圃场等农林产业项目,我部没有出台过专门的优待政策。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4】咨询内容(2020-3-23)

工业园区未做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园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可以走承诺制?

答复内容(2020-3-2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工业园区如果未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园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该意见中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一般规定,即只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实行承诺制管理。同时,各地应积极推进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相关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措施扎实落地。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5】咨询内容(2020-3-17)

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是什么?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田间土地整治、荒山绿化、土地复垦等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吗?有没有政策法规支撑?

答复内容(2020-3-2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因此,您提到的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土地复垦等项目,如果属于该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6】咨询内容(2020-2-25)

平原区项目,不属于***或省级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且未处于水土流失易发区,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果建设单位要求编制,审批机关是否可以安排审批?

答复内容(2020-3-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情况,生产建设项目如不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受理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7】咨询内容(2019-8-28)

咨询一下成兰铁路工程有一个渣场是2011年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渣场,实际建设中该渣场未启用,2018年成兰铁路工程完成了成兰工程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并取得省水利厅的批复,该渣场也未列入变更报告的渣场统计中,目前施工单位启用该渣场,请问该渣场(堆渣量超10万立方米)是属于新增渣场还是设计渣场,施工单位启用该渣场应向哪级水行政部门申请?二是成兰铁路工程的弃渣,由项目施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加工人工砂石或其它商业化利用,是否合法,同时渣在工程施工期间,渣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将弃渣作为资源进行拍卖综合利用(加工人工砂石等商业利用)?

答复内容(2019-9-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您提到的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已批复确定且未变更的渣场,生产建设单位可正常启用,不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再行申请。
问题二: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弃渣综合利用。同时,您提到的弃渣商业化利用或拍卖综合利用,并不能免除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8】咨询内容(2019-8-28)

根据水保(2019)160号文,编报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承诺制后,审批时是否进入行权平台时,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答复内容(2019-9-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承诺制是行政许可的一种便民、简化办理形式。即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土流失防治相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因此,对您提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审批时可进入行权平台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9】咨询内容(2019-8-23)

我是一名基层的水土保持工作人员,但是对于水保〔2019〕160号文件关于在经开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要求不好操作,特咨询以下几个问题:一、以前没有搞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已经入驻了很多企业,部分企业已编报了水保方案)能否补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二、以前没有搞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能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承诺制/备案制管理?三,开发区管理机构编报水保区域评估报告,是否需要缴纳区域评估占地范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哪个缴纳?若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缴纳了开发区水保补偿费,引进的实施承诺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是否还要缴纳项目占地范围内的水保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9-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就《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提出的3个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在开发区“五通一平”之前编制。因此,对于您提到的开发区已经入驻企业的情况,可以补充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也可以由入驻企业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对于以前没有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区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可实行承诺制管理。
问题三: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您提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由入驻开发区的单位缴纳。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咨询内容(2019-8-23)

土地面积32495.43平米,挖方量在8万平米。这个开发项目工程能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表

答复内容(2019-8-2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土地面积3.25公顷、挖方量8万立方米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1】咨询内容(2019-8-23)

尊敬的专家,你好,请问由林草局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草原(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林地保护,人工造林等项目是否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以及相关依据,谢谢!

答复内容(2019-8-2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草原(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林地保护、人工造林及防护林工程等植树造林项目,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在项目实施中,减少地表扰动范围,落实表土保护、拦挡、截排水、临时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12】咨询内容(2019-8-23)

您好,一个烂尾楼项目,2014立项并开工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今年新的公司接手该楼盘重新立项,但是楼的地下结构和地面主体结构已经完工,已无挖方(但当年的挖方超过5万),项目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项目目前单纯只有回填方不足5万方,这个项目是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谢谢!

答复内容(2019-8-2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您提到的烂尾楼项目属“未批先建”违法项目。该项目在目前挖填土石方总量不到5万立方米的情况下,重新立项的征占地面积如果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3】咨询内容(2019-8-23)

请问一下贵部,对于5月31日后的“双五”以下项目,是不是不管那一级立项,均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制或者备案制。原先5号文就这样规定,报告表报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现在还是这样吗?谢谢!

答复内容(2019-8-2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报告表编制。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双五”以下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问题二:关于报告表报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因此,您提到的报告表应当根据项目的立项情况,按要求报送对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4】咨询内容(2019-8-22)

一个公园项目立了一个项占地1800亩,项目建设过程中分了4期,现在只有一期的设计,一期建设完成后才进行二期设计和施工,以此类推,那水保方案可以分期编制分期批复吗,还是必须要4期编制一个方案

答复内容(2019-8-2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对应生产建设项目,即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因此,您提到的4期建设应当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5】咨询内容(2019-8-20)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区、县级实施)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如果需要编报,该由哪级审批?

答复内容(2019-9-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项目如果地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并在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立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管理),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规模如果达不到相关要求,不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应当在项目实施的同时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6】咨询内容(2019-8-20)

省级财政重点水利工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如需编报,应由哪级审批?

答复内容(2019-9-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项目如果地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并在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立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管理),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省级财政重点水利工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规模如果达不到相关要求,不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应当在项目实施的同时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7】咨询内容(2019-8-18)

您好,我想请问水土保持方案中占地类型是以现状调查为依据还是国土的用地属性为依据,例如水利工程堤防上长满杂草、杂树,是划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还是草地、林地,房地产项目地块长满杂草,是划为商服用地还是草地。谢谢解答!

答复内容(2019-8-2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中的4.2.4规定,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占地类型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的相关规定和水土保持要求分类统计。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8】咨询内容(2019-8-16)

甘肃平凉某灰渣贮存场,总库容339.45万方,**堆高140米,上游汇水面积0.84平方公里,级别为二等干灰场。灰场下游500米为甲醇生产场,场区占地面积90公顷,职工400余人。灰场及拦灰坝稳定性验算符合相关行业规范要求;拟建场地具备泥石流产生基本条件,但未发现其他影响灰坝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设计防洪标准采用200年一遇。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3.2.5条及贵部2019.7.15日答复,灰场选址未明确规定安全距离。本项目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技术审查专家对灰场选址问题存在争议。请问贵部,本灰渣贮存场选址是否满足水保要求?若不满足,安全距离至少是多少?

答复内容(2019-8-2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中的第3.2.5明确规定,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该条为强制性条文,设置**或临时存放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因此,您提到的灰渣贮存场选址,应当严格遵循这条强制性条文。关于您提到灰渣贮存场选址是否满足水保要求及安全距离的具体问题,我们认为应以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意见为准。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9】咨询内容(2019-8-15)

航道的扩建项目,关于占地类型和占地面积应该如何确定呢?航道疏浚产生的淤泥需要进行土石方平衡吗?关于航道的水保方案有相关的规定吗?

答复内容(2019-8-2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您提到航道改扩建项目的占地类型和占地面积,请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 51297-2018)有关规定调查确定。
问题二: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有关规定,您提到航道疏浚产生的淤泥需要进行土石方平衡。
问题三:您提到的航道水土保持方案,请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575-2012)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0】咨询内容(2019-8-14)

我们这里有个占地500多亩的养猪场,想咨询一下大型养殖场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答复内容(2019-8-2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养猪场如果地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并在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立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则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1】咨询内容(2019-8-8)

根据最新的全国水土保持区划,有青藏高原区了,但是查《土壤侵蚀分级分类标注SL190-2007》没有青藏高原区,也没有青藏高原区的容许土壤侵蚀模数,请问该怎么写该区划的容许土壤侵蚀模数?

答复内容(2019-8-1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青藏高原区是一个较大的范围,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青藏高原区位于昆仑山-阿尔金山以南、四川盆地以西的高原地区,涉及西藏、甘肃、青海、四川和云南5省(自治区)共144个县(市、区),总面积约219万km2。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要结合生产建设项目所处的具体区域,按照《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来确定容许土壤侵蚀模数。若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以水力侵蚀为主,可取500t/(km2·a);以风力侵蚀为主或局部黄土覆盖深厚的区域,可取1000t/(km2·a);其他区域应根据当地生态状况和成土速率合理取值。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生产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2】咨询内容(2019-8-6)

您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7.1.1明确:(1)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估算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应与主体工程一致。(2)主体工程估算定额中未明确的,应采用水土保持或相关行业的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问题:(1)同一工程的水保方案存在两套估算体系。比如建筑、交通等主体工程定额的人工、机械单位是工日、台班,而水土保持工程定额是工时、台时;建筑、交通、水利等主体工程的取费项目已取消了现场经费,而套水土保持定额时仍然有现场经费。(2)比如,水库工程的弃土场开挖排水沟,水利工程定额、水土保持工程定额均有对应子目,那单价是按水利工程定额及规定计算,还是按水土保持工程定额及规定计算?

答复内容(2019-8-27)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所做的是原则性规定。《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水总[2003]67号)业经修订,目前处于报批阶段,您提到的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估算可同时参考该报批稿进行编制。
问题二:您提到的情况,有关单价可按水利工程定额及规定计算。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3】咨询内容(2019-8-6)

您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7.1.2明确: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对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按实际完成计列。怎样理解这一规定?我认为此处的“实际完成”仅指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工程量,不包括实际单价。因为,实际单价是中标合同单价或者实际结算单价,而方案单价是估算单价(按概算价扩大10%),如果此处的实际完成投资包括实际单价,则:(1)与7.1.1规定的“价格水平年、人工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时费……应与主体工程一致”不相符;(2)未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单价又怎样编制?是也按实际单价,还是按7.1.1的规定编制?

答复内容(2019-8-1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附录B.1.1明确规定,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对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按实际完成计列。因此,对于补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您提到的已经实施和待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单价、措施量、主要材料价格、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时费等,按照中标合同执行。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4】咨询内容(2019-8-4)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1、划分报个书、报告表的时候,生产类(如采砂场、黏土矿)项目征占地面积算不算采矿区面积,砂石料、黏土矿量算不算土石方量?2、措施布设上,生产类项目新标准在特性表中提到,措施、投资(估算也是这样规定的)只列建设期的,是不是第五章措施布设只列建设期的,运行期和闭矿措施只要提出要求就可以?(设计水平年的要求也是这样)

答复内容(2019-8-1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生产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因此,对于您提到的采矿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包括采矿区面积。同时,您提到的砂石料、黏土矿等所开采的矿产资源,不应当纳入土石方量。
问题二: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附录B.1.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有关规定,第5章水土保持措施指的是在建设期所实施的措施。同时,您提到的运行期措施和闭矿措施应当在第8章水土保持管理中重点说明。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5】咨询内容(2019-7-29)

矿山开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确定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时,是否要将运行期矿石开采量按土石方量考虑在内?如果要考虑矿石开采量,按照挖填方总量大于5万方应编制报告书的规定,一般的矿山采掘类项目均为报告书;如果只考虑开采过程中的剥离表土,则有报告书和报告表之分

答复内容(2019-8-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矿山类项目,如果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运行期矿石开采量不考虑在内。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6】咨询内容(2019-7-23)

请问,对于房地产类项目楼顶绿化,是否计入植物措施面积,其面积是否纳入林草覆盖率的指标计算?谢谢

答复内容(2019-7-2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第2.0.6规定,林草植被面积指生产建设项目的防治责任范围内所有人工和天然的林地、草地面积,零星植树可根据不同树种的造林密度折合为面积。因此,您提到房地产项目的楼顶绿化面积,可计入植物措施面积,可纳入林草覆盖率的指标计算。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7】咨询内容(2019-7-23)

一个已动工的项目,编制人员进场时,场地平整已经完成,剥离表土已经不可能了,后期绿化也是委托园林公司进行,请问这种情况,水保方案报告中,关于表土保护率此项指标如何计算和评价呢?亦或者是按照实际情况对此项指标不作计算或评价?谢谢

答复内容(2019-7-2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情况,表土保护率指标应当结合生产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8】咨询内容(2019-7-18)

项目取得了水利局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这个批复是否含有效期呢?如果业主多久不动工,是否还需要重新编制方案,重新取得批复呢?

答复内容(2019-7-2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和我部相关文件中均未提及方案服务期的概念,也没有服务期的相关要求。因此,您提到已经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项目,如不涉及新立项,不需重新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9】咨询内容(2019-7-16)

新防治标准GB/T50433-2018和GB/T50434-2018实施后,那之前按旧规范编制的方案,现在要写监测总结报告和验收报告的话,六项指标是按新规范还是按老规范来定呢?

答复内容(2019-7-2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新修订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已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因此,对于在2019年4月1日之前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执行原标准,之后批复的项目执行新标准。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0】咨询内容(2019-7-15)

您好!现遇到一个处于生产期的磷矿厂项目,2008年批复水保方案,2010年建成投产,并于2018年完成水保自主验收,2019年在水行政部门备案。近期环保检查时,发现选矿厂内堆场材料(包括原材料及成品料)堆放高度较高,接近20米,无安全防护措施,且距离村道及厂区居住区较近。业主表明堆料为原材料及成品料,随生产活动需要利用情况,堆放量及堆放高度后期会减少或降低。环保部门检查后建议业主补做水保方案。请问这种情况,需要补做水保方案吗?程序如何?

答复内容(2019-7-2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情况来定。因此,材料堆放如不涉及立项,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针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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